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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一、关于职工通讯费列支问题
企业为职工报销电话通讯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前提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企业应制定公务通讯费管理办法,最好在税务部门备案,同时取得票据等抬头应为企业才能在企业列支。
二、关于福利费核算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福利费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三、关于职工报销汽油费问题
公司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前提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虽开具的是公司名头发票,也不能在企业报销。如果确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建议签订租赁协议,协议规定发生汽油费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且发票抬头开具给企业,可在企业报销并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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