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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规定,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因此,如果贵公司会计政策上将固定资产确定的价值标准大于购置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额,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作为固定资产或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确认,可以直接费用化处理。您的处理正确:购买时,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管理费用。
如果是上一年度发生的,应将上述会计处理中的“管理费用”替换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提取盈余公积需作相应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规定,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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